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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10-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履行手续,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反对突击发展,又禁止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及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申请入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申请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在接到申请书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入党申请人花名册》,并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同时帮助其分析自己的表现、指出其存在的不足,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新生入学(教工调入)后,积极做好与前期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做到早选苗、早培养、早考察、早发展。已提出入党申请并有档案记载的,其申请时间从原申请之日算起。

第五条 党支部对申请人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要进行定期考察,及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共青团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需经团组织推优的基础上,综合考核后由支部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党总支(直支)审核同意。教工确定积极分子由所在党支部推荐,经党总支(直支)审核同意。确定后,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六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制定培养计划,并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培养考察。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组织他们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听党课、发展新党员大会等党内有教育意义的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为他们提供接受锻炼的机会。通过培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身的信念。

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动态管理,党支部每半年都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水平,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情况,并经常与他们谈心,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收集党员和党外群众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帮助其尽快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

4、每半年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的填写工作,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包括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填写内容要求真实;

5、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因升(转)学、毕业、调动等发生岗位变动时,原党支部应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等培养教育材料归入个人档案,以便新的单位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党总支(直支)研究确定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后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对入学(调入)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可参考原单位的培养考察情况,进行重点培养,原则上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的考察培养才能发展。培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每年的发展计划由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的发展计划和党总支(直支)协商确定,半年可调整一次。

第十条 党总支(直支)必须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函调、外调等方法进行。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过政治审查的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党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未获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者,不能吸收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对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要认真填写《发展对象呈报表》,备齐《发展对象呈报表》上所列呈报材料,支委会对发展对象严格审查后,经讨论,认为合格的,报所在党总支(直支)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纪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十三条 在发《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应找发展对象谈话,提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具体要求,明确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行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以及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和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2、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3、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情况;

4、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四条 党总支(直支)要认真审查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材料,对已具备入党条件的,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开展“远志”党的理论知识答辩制度,具体由各党总支(直支)组织。接受为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之前,即支部党员大会召开之前,各党总支(直支)抽取发展对象进行答辩,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答辩成绩作为接受预备党员、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参考。

第十六条 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应按以下主要程序进行:

1、发展对象汇报自己的简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以及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今后努力方向及向党组织需要说明的问题;

2、介绍人介绍培养、教育、考察的过程,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进行充分讨论,并表明各自的态度;

5、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统计在票数内。遇到党员有反对意见且反映问题较大的,则不要急于形成支部决议,可通过调查了解后再作决定;

6、作出支部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入党动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主要优缺点、政审的主要结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应到会和实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7、入党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两名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后,报党总支(直支)进行审议,审议后报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党员主要是审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的审批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在签署意见时需注明“经党委审批”,同时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党委审批后,党支部应将审批意见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九条 为了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3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总支(直支)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直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以及党校组织的预备党员培训,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预备党员的情况进行一次研究分析,及时了解、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仍由党支部确定联系人加强教育培养,一般可由介绍人负责继续对其进行教育。介绍人必须每季度与预备党员谈话一次,教育和考察情况都要及时地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上。

预备党员应每季度以书面的形式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与思想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1、由预备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要求转正的书面申请;

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党支部将预备党员的有关材料报党总支(直支)审核;

4、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

5、支委会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联系人的考察意见和群众的反映,就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6、经党总支(直支)审议后报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预备党员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如遇预备期满需要转正时,一般6个月以内,由原所在党支部讨论;6个月以上则由进修所在党支部讨论,原所在党支部应将其教育、考察情况,以书面形式转给进修所在党支部。

第二十三条 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主要程序是:

1、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

2、联系人介绍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

3、与会党员进行充分的讨论并表明各自的意见;

4、进行表决;

5、作出支部大会决议;

6、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四条 对变换单位的预备党员,学校党委认为必要时,可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延期讨论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可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需延长预备期的,其延长的预备期起始时间自原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总支(直支)要将审批意见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党龄的起算时间。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经党委审批后,党支部应将审批意见及时通知党员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以后,应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及有关材料交党总支(直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总支(直支)应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寄出。

第五章 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述评、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直支)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组织员,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党总支(直支)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党员发展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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