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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二级学院兼职副院长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丁谌   来源: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8-05-17   浏览次数:

(浙药高专党〔2016〕30号2016年6月3号)

为探索一流医药类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路径,构建产学融合、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新机制,经研究决定试行聘任行业与龙头企业高层管理经营人士兼职担任二级学院副院长制度。现制订二级学院兼职副院长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一、聘任对象及条件

二级学院兼职副院长是指在政府、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中选聘任高级管理或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担任学院兼职副院长,其聘任对象一般应具备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与学校有战略合作关系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代表。

2.热心教育,乐于育人,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职务要求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二)资格条件

1.具有大学以上受教育经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十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3.能够在推进专业建设、产学研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方案、促进校企合作等方面发挥作用;

4.聘期内能确保参与学院组织的相关会议与活动,承担相关的工作任务。

二、主要职责和任务

1.参与任职学院专业建设决策与实施等工作;

2.协调组织任职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

3.承担一定的教育教学任务。

三、审批和聘任程序

1.提出人选:各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填写《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兼职副院长聘任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历业绩成果证明材料。

2.考察商议:根据二级学院的推荐对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处、拟聘用学院与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商议,提出拟聘人选。

3.审批聘任:学校党委组织部向书记办公会议汇报拟聘人选,经审议同意后,提交党委研究确定聘任人选。由学校人事处与聘任人员签订有关协议,颁发相应聘书。

四、日常管理

1.二级学院兼职副院长聘期一般为1—2年,因学院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进行续聘。受聘人员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由聘用学院具体负责,聘用学院应经常与受聘副院长保持联系,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学院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2.学校承担兼职副院长往返旅差费,并支付相应的指导报酬。聘用学院应定期对兼职副院长的工作情况进行鉴定评价。

五、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二0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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