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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管理办法

作者:丁谌   来源: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8-05-17   浏览次数:

(浙药高专党〔2018〕25号2018年1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新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考察、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为发展党员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积极主动要求入党,一般为递交入党申请书满6个月以上;

(二)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入党动机端正,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觉悟;

(四)敢于担当,勇于进取,组织观念和创新意识较强,积极完成党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同志,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热情服务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六)作风正派,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

(七)本人政治历史清白。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推荐人选采取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入党申请人可主动向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党支部提出申请。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原则上要经团组织“推优”。

第五条 党支部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对照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对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进行讨论。对讨论通过的预备人选,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并报学校党委审查备案。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党支部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向党员群众反馈;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条 基层党支部应根据实际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计划。原则上入党积极分子数量与发展党员数量要动态保持在3:1左右。

第七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每年开展两次,一般于每年4月份和11月份各开展一次。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周期为一年。

第九条 党支部应为每名入党积极分子指派两名责任心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与入党积极分子交心谈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了解和改进缺点及不足,定期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

第十条 采取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党的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各种教育培训,加深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了解,端正入党动机、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

第十一条 应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工作和任务,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志愿服务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性教育、群众路线教育等,锻炼工作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党组织可结合实际,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参加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参与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等党内有关活动,了解和熟悉党内生活,培养组织观念。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接受党组织的培养,做到:

(一)每月向培养联系人至少汇报一次思想、生活情况,每季度撰写一篇思想汇报;

(二)积极参加党组织组织的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党章》等党内规章条例;

(三)积极履职尽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四)积极参加所在单位和党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及活动。

第十四条 基层党支部应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日常培养,做好登记管理工作,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

第十五条 培训工作由党校承担。各二级学院分党校每年开展两期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校党校每年开展两期发展对象培训班。教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相结合。

第十六条 培训目标是:通过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教育,使学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掌握党的历史功绩和历史经验,了解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增强思想政治素质,提高理论水平,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

第十七条 培训内容应围绕《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史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入党动机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教育等方面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可采用专题讲授、录像(视频)报告、讨论交流及自学等形式,并适当安排社会实践或参观等其他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每期培训班教学活动安排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九条 培训期满,党校应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综合知识测试、讨论发言、学习小结及考勤等方面的情况确定,学校党校根据考核名单统一核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考核不及格,不予发放结业证书:

(1)违反培训班纪律者;

(2)不按照要求参加培训班考试或提交作业者;

(3)在培训班学习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及各单位书面通报批评或受到其他各种纪律处分者。

第五章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定期考察和综合考察,考察情况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能否确定为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考察每季度进行一次,主要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团结协作精神、道德品行等。

第二十三条 培养联系人及党支部每季度应根据考察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其现实表现,实事求是地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帮助总结成绩与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努力方向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察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满时进行。根据定期考察、党小组意见、培养联系人评价等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综合考察,作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党支部应及时对培养周期结束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考察结果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定期考察中发现有不良苗头倾向的入党积极分子,由所在党支部给予提醒,促使其自警自省。

第二十七条 在定期考察和综合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一)理想信念懈怠、动摇,入党动机不纯的;

(二)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处理的;

(三)不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参加志愿者服务等组织活动或在各种活动中起消极作用的;

(四)不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或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五)有其它严重损害入党积极分子形象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按照党员发展工作计划确定发展对象初步人选,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同意后,正式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离开学校前往新的单位(居住地),应及时报告。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经过审查,认为材料属实的,应按相关要求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没有培养教育相关材料的不能连续计算。

第三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发展入党后,应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个人思想汇报与党校培训证书等材料一并放入党员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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