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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党建工作督查督办实施办法

作者:丁谌   来源: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8-05-17   浏览次数:

(浙药高专党〔2018〕24号2018年1月22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推动学校党建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党建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党委负责履行督查督办职责,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制定督查督办方案、开展督查督办、反馈整改意见等工作。

第二章 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对象是各基层党组织。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落实全国及全市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拓展基层党建重点任务等工作情况;

(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党组织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情况,召开党政联席会、党总支会议情况,党总支专题研究部署党建工作情况;

(三)履行党建责任清单、月报制度、“五个一”工作落实情况;

(四)党支部建设中“三会一课”制度执行情况,固定主题党日活动开展情况,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情况等;

(五)开展“党建+”、“七个一”、“望道·夜谈”等品牌项目建设情况;

(六)学校党委研究确定的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六条 在创新督查方式、确保督办实效的基础上,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一)集中督查。对年度性工作、专项工作或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督查,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作适当调整。可以采取电话督查、会议督查方式要求被督查党组织提供书面情况汇报和有关数据,党委组织部每半年通报一次督查情况。

(二)随机抽查。对基层党建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工作成效、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不预先通知、不预定单位、不定期地直接深入基层,加强对工作任务执行过程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三)调研查访。采取座谈交流研讨、发放问卷调查表、测评表、征求意见表等形式,深入基层掌握实情、听取意见,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

第七条 督查督办过程中,可综合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满意度测评等办法,掌握实情,发现问题,增强督查督办工作实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沟通反馈。督查督办组向被督查的基层党组织及时反馈督导工作情况,肯定好的经验做法,指出存在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制定整改责任清单,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

第九条绩效运用。督查督办和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党建目标绩效,并作为日常考评和推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真督实查、形成常态,充分发挥绩效考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

第十条责任追究。对在督查、巡查和明察暗访中,同一项工作2次被通报批评的,将对具体责任人进行约谈;3次以上被通报的,约谈党组织负责人,并在年终党建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对督查督办中发现的履职不尽责、落实不及时、措施不得力以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推卸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认真调查、严格认定、严肃问责,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确保相关问题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学校基层党建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督查工作重大问题。组长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拟定督查督办工作清单,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经常性的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组成督查督办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成若干个督查督办小组,负责对基层党建工作开展督查指导、分析研究、反馈汇报、提出建议、督办落实等。督查督办小组成员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成员直接组成,也可抽调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和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与党办、纪检监察室、党委宣传部、学工部等部门联合组成,每组人数一般为3—5人,其中组长1名。

第十三条 严明巡查纪律。督查督办小组要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原则,服从组织安排,执行集体决定,重要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不得擅自表态或做出决定;要严守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规定,不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四条发挥督办作用。督查督办小组要坚持突出问题导向,准确了解工作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敢于动真碰硬、传导压力,善于总结经验做法、发现问题根源,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解决问题办法或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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